Page 63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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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始进入了更大的环境保护范畴。
随着城市的急剧发展,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平衡以及城乡协调。发展的问题也
开始引起了人们注意到更多的人认识到需要把大城市地区作为人类生态系统的一
个组成部分来进行研究,并引入了“大地景观”的概念。城市规划师们也越来越
多地注意到自然环境的保护问题。20 世纪 60 年代末及 70 年代初,人们开始把
环境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
法令,如美国 1969 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条例》等。
(六)城市历史环境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历史纪念物和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过去历史传统的见证,同时作为世
界文明的组成部分,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文化财富。但在工业化初期,在城市
化的迅猛浪潮中,保护城市历史遗产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除自
然造成的侵蚀损坏外,由于大规模的建设与开发引起的人为的破坏也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引起了各国有识之士的忧虑。在发达国家,继自然环境的保护运动之
后。保护历史环境和文物古迹的问题也逐渐提到日程上来。1933 年的《雅典宪章》
可以说是较早地从城市规划角度提出古建筑保护问题的历史文献。《宪章》指出,
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
并对古建筑区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此后,在这一领域内作出了突出贡献
的国际组织有国际博物馆理事会(UCO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所属的文物
保护和修复国际中心(ICCROM)等。1964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
出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进一步推
动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是至今为止在这方面最详尽和最重要的国际文
献。《宪章》再次强调各国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
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因而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妥善地保护它们
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宪章》特别强调历史地段的保护,
指出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在保护方法方面,强调要
保护它们的整体性,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在个体建筑的保护方法上,《宪
章》强调禁止任何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甚至
对补足缺失部分的原则,也作了明确详尽的阐述。例如,既要保持整体的和谐一
致,又要和原来部分有明显的区别,以保持历史见证的真实性,等等。这些方法
和原则,可以说是对各国特别是对在保护文物古迹方面做得较好的西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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