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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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2. 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
             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有些议题不宜由主干法提供法定依据,因而需要制定某

             些专项法。
                 3.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土地管理
             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
             《标准化法》《消防法》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中国实行城市规划
             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

                 1. 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
             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

             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 城市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
             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
             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分区规

             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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