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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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研究


             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那么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受
             到损失,矛盾会继续扩大,事态严重难以收场,所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之后是
             没有强大的溯及力的。


                 二、合同任意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所有有关任意解除权的典型合同之中,综合《民法典》对《合同法》的继
             承与修改来看,条文中明确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只有委托合同和承揽合

             同,委托合同中的最为完善,规定了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承揽合同虽然没有损
             害赔偿范围,但是却以法律条文认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的合同,如物业服务
             合同,都只是确定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利,却没有规范法律后果。这部分合同
             大部分在本质上都可以参考承揽类的合同和委托类的合同,可以适用承揽合同和

             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从不同合同在条文中设置的位置以及合同的性质来看,承
             揽类的合同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
             托类的合同有: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以下通过探讨委托合同和
             承揽合同的与相关问题来具体研究两类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 933 条。这与《合同法》
             的第 410 条相比在合同任意解除之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上有了具体的范围,这在任
             意解除制度的完善上有着深刻的影响。探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就

             有必要区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在《民法典》之中已经将委托合同分
             为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他们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范围有着本
             质的区别。在无偿委托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的理由就可以解除合同,
             仅仅只有当解除时间不当的时候才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说,只要任意解除

             权行使时间恰当就不需要为任意解除的后果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
             合同之中《民法典》似乎对此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
             去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解除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损失。《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的此条规定相比着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似乎已经

             解决了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具体的委托
             合同任意解除问题可能处理起来更是棘手。在实务中常见的一种委托合同是与律
             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之间订立的独立的有偿委托合同,该合同建立的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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