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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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面对的典型的合同风险为:主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情况,其无法在事后利用错误来
            撤销权利,以此来拒绝承担该风险。例如,关于婚礼合同的订立,若买受人并不
            知道合同已被取消,那么购买婚礼礼物的人并不能够因为错误而撤销买卖合同,

            即使买受人身处在不关键的“动机错误”中,但排除错误撤销的具体原因是:买
            受人必须负担“使用风险”,也就是买受人无法如同合同订立过程想象的那样使
            用标的物的风险。
                可以说,只要未对其他的风险分配规则进行约定,出卖人有没有了解到买受

            人的使用计划,承租人仍然要负担租赁物的“使用风险”。举例说明,某公务员
            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已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由于自身因素影响使之无
            法使用租赁房屋,那么其无法基于错误选择撤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条例中规定:
            若买受人错误地认为自己可以从其他地方通过更低的价格买到标的物,或是出卖

            人错误地认为其能够在其他地方通过更高的价格来对标的物进行出售,均不能够
            基于错误而撤销合同。基于此,第 191 条第 2 款提出的撤销要求,就能够被排除,
            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地判断买卖物价值,并不是“交往中重要的错误”。然而,
            理智的人并不能够充分理解这一点,为什么物的价值不可以视作“交往中重要的”

            物的属性。所以,错误撤销被排除的具体原因是:使得当事人面临典型合同风险
            及或许会影响到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往往是由于买卖物的真实价值和约定价款之
            间的区别而导致的。基于此,一般规则必须是满足错误撤销的条件时,同当事人
            选择的风险分配规则没有冲突。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法官应尊重风险分配规则,

            确保这些风险分配规则能够实现,也就是允许当事人由于结合合同所规定的负担
            风险的范围中存在的错误而撤销合同。

                三、交易基础障碍


                关于交易基础发生障碍或是失去的状况,可选择的风险分配规则为:结合合
            同目的只会落入一方合同当事人风险领域的情况,本质上难以实现交易基础障碍
            的主张。针对“合同信守原则”,有的人认为:只要某个无法忍受的、难以符合
            法律和公平观念的事件无法避免时,那么该原则是可以退居二线的。但是,这背

            离了事物的本质,其并没有限制合同信守原则。合同除了是当事人依据从事行为
            的法律外,还是法官思考的出发点,可以说,合同中选择的风险分配方案直接影
            戏到原告或者被告需负担案涉没有想到的情况或是希望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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