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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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关系 + 交易”两个要素组成,关系必然是人或组织之关系,交易则是商事性活动
行为,而公司法作为一部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特征的部门法,主要规范公司的组
织关系与行为关系,且《公司法》较之立法层级高,规制关联交易更具权威性和
说服力,很显然在整个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是基本法的不二之选。
2. 衔接其他部门法的“桥梁”
公司法除了在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据基本法地位外,它也发挥
着沟通、联系其他部门法的桥梁或纽带作用。
这一定位是由公司法的自身规定和规制关联交易的现实需要决定的。公司法
规制关联交易最核心的第 21 条规定了关联主体实施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这就注定公司法需要考虑与《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衔接问题,
即如何起到一个稳定的“桥梁”衔接作用。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中如何承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认定、
赔偿数额计算以及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等规定进行完善,这些都有待公司法予以回
应以构架两者之间的桥梁。同时,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体
现,公司法便不可忽视对相关交易合同的处理,这就需要《公司法》与《民法典》
合同编加强联系,例如在关联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认定上如何与合同编当前规定的
效力类型相契合;或关联交易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时,应怎样判
断已然完成的外部交易行为的效力等问题,都可以再进一步明确。
鉴于关联交易被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加以规制,此种分散立法的技术更需要考
虑彼此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关联交易的体系化规制,当然还需要公司法与其
他法律制度形成合理衔接,会计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进行配合,建立一个统一、
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关联交易的整个法律规制体系中,公司法是实际意义上
的基本法,但由于关联交易涉及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实践中受到证券
业监管力度较大,且信息披露及税款计算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必须承认涉
及财务、税收、合同等其他法律领域的作用。所以公司法不仅要以基本法身份统
领多个部门法规制关联交易,还要将视线反复流转于这些法律领域之间,做好“桥
梁”的角色,保证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顺畅运行,解决特殊法律的角色所不
能兼顾的体系化规制关联交易的后顾之忧。
总结而言,重申公司法的基本法定位与“桥梁”定位,并非看轻或排挤其他
部门法的作用,而是强调以公司法为基础和核心衔接整合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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