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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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二、规制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一)保护多层法益方面
                 规制即设置规定加以限制,通常表现为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行为实施干

             预或约束。之所以要运用法律规制关联交易,首先是因为关联交易牵涉多层法益:
             有关联方之间的确认交换的个体利益;有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利
             益;也有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运行的公共利益。这些法益的存在,仅靠关联方的
             自觉约束难以保障,还需要法律的介入和设置规则予以调整,无论是直接规定还

             是法律解释,某些利益的保护依赖于法律对该些利益的规定,没有规定则这些利
             益的保护将陷于不能,即只有经过法律确认,这些利益才能成为权利,此即德国
             民法之“法益说”。而中国民商事法律也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重视成文法,
             更重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安定性。因此,要保护关联交易中不同法益主体的意

             志和利益,或在其需要时提供救济,就应注重发挥制定法的作用,以此对关联交
             易进行规制,甚至是加以全面、稳定、有效的体系化规制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阻遏多重危害方面
                 关联交易除具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加企业营收,及助力集团企业形成规

             模经营等优势外,也可能因被不当利用而具有多重危害性:
                 微观视角下,持续的、大量的关联交易会造成受控的关联一方利益损失,进
             而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其利益就等同所有股东
             的利益,如在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或输送利益型关联交易的情形下,关联方中必

             有一方会因为受到控制被迫移转公司利益,长此以往,大量公司财产被具有控制
             权的关联一方蚕食,受控公司最后很可能被拖垮甚至破产。
                 中观视角下,关联交易的手段影响市场客观评估公司业绩,致使公众投资者
             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粉饰报表、财务造假,营造公司业

             绩良好的“绩优股”包装形象,吸引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目光,释放出“利好”信
             号欺骗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投资者,干扰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使之做出错
             误的投资决策,公司整体业绩的市场评估便丧失可靠性和客观性,但这种人为制
             造的泡沫繁荣最终只会灰飞烟灭。

                 宏观视角下,关联交易泛滥会加剧市场风险,致使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局部失
             灵。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追求集团效益、扩张规模经营就在所难免会产生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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