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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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第四节 从公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特征
(一)交易的普遍性
关联交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是普遍现象。虽然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人格
的法人实体,但其营利性就使其注定在市场活动中不可能是独来独往的单个体,
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合作互补、资源交换以追求效益最大化就是市场机制存在的根
本理由。商事活动中,比起零星、分散的交易,长期、大量的交易更加稳定;比
起单独作战,结识合作战略伙伴更有优势,所以,关联关系的形成和建立对想要
增加营收利润、扩大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来说,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此外,
关联方之间可以展开购销商品、劳务服务、进行担保和抵押等交易,也可以通过
收购或交叉持股来扩大经营规模,或是组建联营企业以承担不同的业务等等,这
些都包含在关联交易的范畴之内。而且随着金融科技和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关
联交易的形式会更加多样化,但这也使得对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判断变得更加复杂。
(二)交易的人为控制性
交易的人为控制性,首先,从交易地位上来说,关联交易中,双方主体在法
律地位上其实具有形式平等性,但形式平等意味着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关联方
的本质属性在于貌似独立的法律实体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控
制或第三方对双方的控制,使得受控方没能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思,失去了从平等
对话机制中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交易成为控制权人实现单方意志的手段,
或是集团公司实现内部经营战略的工具,交易行为难以真正遵循市场竞争原则,
那么交易对于受控一方而言很难说是公平的,交易结果也无法拥有公允评价。关
联交易中,看似还是两个完整的法人格主体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进行交易,形式
上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公司独立人格不仅要求财产独立,还应意志独立,
关联交易双方的决策话语权因一方的控制发生了严重倾斜,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由一方决定,这就会产生非自由议价下的不
平等交易。正是因为交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形式性平等掩盖了交易的实质性不
平等,不当关联交易才得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人为控制性就是交易地位不平
等的最主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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