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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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其次,从交易的形成过程而言,关联交易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公司内部人,
其具备在公司关联交易决议作出的过程中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比起普通
的独立交易,人为控制的因素使得关联交易变成了一种典型的极易发生“机会主
义”和产生“道德风险”的利益冲突交易。公司法上对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和
道德风险问题的法律控制主要是通过受信义务原则来实现的,所以关联交易的人
为操控性问题可能需要借助受信义务规则来解决。
(三)交易的隐蔽性
关联交易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隐蔽性。一般来说,非关联方间的交易都具
有较强的显性,因为交易双方在遵从市场规则进行博弈并彼此认可交易内容后,
倾向于将交易公开化、明朗化,一是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二是向市场
和投资者释放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利好信号,三是能够促进合作共赢实现长期
利益。但关联交易行为更具隐蔽性,其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如关联方不主动进行
信息披露与公开,外人很难知情交易内幕。换言之,关联交易中信息不能最大限
度地在公司内部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流通并趋于对称,公司内部人在受托经营管理
公司时,掌握着更大的信息优势,其他股东便无法客观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以及这项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在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受控一方或许明知交易会移转公司利益也无可奈何。所以中国众多监管部门都对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设置了许多要求,也相应加强了很多监管措施,但光靠金融
监管不能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关联关系十分隐蔽的情
况,关联交易可能在关联一方的规避下与看似毫无关系实则为潜在关联企业的另
一方进行。
(四)交易的非公允风险性
关联交易上述特点使得它在交易结果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偏离公平原则的风
险。关联交易如以合同形式进行,因关联主体之间实质上有一定控制关系,交易
状态下,公司控制权人、高管层等与其他股东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前者受
到自身利益驱动而图谋公司利益,就会利用控制关系或影响力压低交易价格,在
没有实质平等协商的背景下签订内容事项不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合同,造成与交
易公平相去甚远的交易结果。实践中,就有很多集团企业为粉饰经营业绩或利润
报表,控制子公司与其进行不当关联交易,通过利益输送来填补自身财务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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