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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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体利益。那么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下,如果公司董高监能尽到此义务,便可以规避
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其未能尽到该义务,也要接受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关联交易的行为规制,无疑应受到忠实义务规则的关注。
就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言,体现的是由现代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按照内外部标准,公司治理分为两类:内部治
理方面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高管的激励与约束等问题,
外部治理则有接管市场、银行、机构投资者治理等问题。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其最
高权力机关,是表达全体股东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
会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常设监督机构;如
果公司各组织机关各司其职、正常运转,就能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之功能的应有效
果。但问题出在我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以及公司股权结构呈高度集中的金
字塔式,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致使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缺乏
相互制衡的基础,多数股东占据内部各治理机构的核心职位,通过“资本多数决”
掌握绝对话语权,此时他们再利用控制权和关联关系服务于自己的利益,就毫无
疑问地会产生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完善公司的
组织制度,以求各治理机构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回到正常运转的轨道上,再实现
对关联交易的有效规范。这就可能涉及公司组织内部具有监督功能的两个机构主
体——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但基于中国实践而言,监事会在公司中往往形同虚设、严重失灵,原本监事
会可以监督董事会、管理层,他们在组织结构上地位平等且独立,但中国大部分
公司的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经理层,无法代表股东大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能。此
外,大部分监事成员的身份等级在工作隶属关系上都会成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
的下属,其很难在履职中独立客观地进行监督,且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处于
缺位状态。实际上,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也很少追究监事的责任,这都
会导致监事对于公司治理或关联交易监管缺乏积极性,其“理性又冷漠”的态度
最后只会助长公司内部人不断跨过职业道德的底线进行机会主义行为。
在中国公司股权结构过度集中、治理结构不尽健全和监管不力,引发“内部
人控制”的景象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曾被认为能够监督董事会、管理层,预防
和约束多数股东在董事会会议中作出有损于少数股东的决策。证监会颁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写明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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