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187

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第一节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法源地位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探求及分类
                 法理学学者彭中礼研究认为:“法律渊源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形式,
             现阶段的法律渊源还被叫做‘通说’。”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中是个被
             忽略的命题,大多研究直接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形式。然而无论是从立法层面

             还是司法层面,对于法律渊源这一基础性概念的讨论是十分重要的,应当作为研
             究的前提作出讨论、倾向性观点或者声明,因此讨论公司章程的法源地位前有必
             要对法律渊源的含义进行讨论。
                 彭中礼教授归纳,法律形式作为法律文本的特定外在表现;法律渊源决定了

             裁判规范,为法官提供裁判的依据以及理由。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
             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以实践的层面来进行分析,法律渊
             源的法律本质上也属于司法之法,法律形式的法律本质上属于立法之法。二是以
             内容的层面来进行分析,法律渊源的法律表现为规则体系,存在开放性特征。但

             相比来说,法律形式的法律却非常封闭。三是以路径的层面来进行分析,法律渊
             源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司法适用行为,但相比来说,法律形式的法律主要来源于立
             法层面。
                 西方学界在法律渊源理解方面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共识。法律渊源来源于

             英文 sourceoflaw,该词的源头是罗马法上的 fonsjuris,罗马法上的 fonsjuris 是法
             官选取和发现纠纷解决依据的场所。
                 德国法理学教授魏德士认为,法律渊源既有广义的层面,也有狭义的层面。
             前者主要包括决定客观法的各项因素,法学文献、行政和国民的观念都属于法的

             渊源。狭义的法律渊源指只有那些对于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才是法
             律渊源。



                                                                                    173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