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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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查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如果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达成一定比例或总额,独
             立董事必须就此决议作出专业、客观的判断,其旨在监督和约束董事操纵关联交
             易进行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行为。但独立董事的选聘多数情况下是由董事会决定,

             自己选人监督自己,不可谓没有偏颇,独立董事制度十分容易沦落至“摆设”。
             实践中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也具有严重的“责任焦虑”,使其
             很难独立监督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理论上都具有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或审查的正当性,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借助现有制度基础的力量,并对其加以完善,

             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中发挥两者的作用来阻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要实现公司法规范在关联交易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础法定位与功
             能,便要结合关联交易的本质确认其纳入受信义务规则的调整范围,以此作为主
             要方向去展开设置条文,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视监事会、独立董事在监督

             关联交易行为过程中的作用。
                 2.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范围
                 在确定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方向是选择衔接受信义务后,公司法关联交
             易规范的界域内首要内容得以明晰:即以受信义务规则为基础,展开设置和完善

             公司组织治理结构及相关主体义务之规范。此外,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内容范
             围应当完整、准确且恰当,方能发挥其基本法之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公司法
             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界域或范围,还需结合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全过程
             来予以确认。

                 由图 9-1 可见,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确认关联方、起草协议、独立董事审核、内部审批表决、财务会计记载与复核、
             信息公告披露及交易监督。而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对于关联交易规定的部
             分,可以从以下方面去具体考虑划分其内容范围:首先,公司法应要揭示关联交

             易、关联方、关联关系等基础性的主题概念,为法律识别与认定关联方与关联交
             易提供准确参考;其次,需要设置关联交易决议形成的正当程序规则,包含提案
             提出、独董审核、召集会议、信息公开、决策投票及程序监督等方面;再次,公
             司法应有识别关联交易的实体公允规则;最后,需要明确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后

             果以及提供追责与救济措施;以此形成对关联交易管理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
             闭环型规制,也是对关联交易进行全方面的基础性、原则性调整。然中国现行《公
             司法》规范是否达成上述目标,则需进一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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