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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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性。正是由于关联交易法律规范体系中各分支法的立法目标和调整范围不同,在
             具体规则上出现了既有重叠又各自聚焦的趋势。只有各单行法在公司法的带领下
             彼此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和不和谐,形成合力,才能使整个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体系有效运行。
                 (三)公司法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界域
                 1.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方向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方向选择,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相关研

             究甚少,施天涛教授认为,任何一部法律,乃至于它的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均应
             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中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恰恰就缺乏清晰明确的法理
             指导思想。关联交易本质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在公司法意义上关联交易制度需
             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公司的内部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换言之,在关

             联交易中,当公司内部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司所有股东的集体利益产生抵触时,内
             部人应该展现出对公司的绝对忠诚,不为自身私欲而损害公司利益,优先满足公
             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要求,毕竟公司内部人对公司掌握的一定控制权有一部分是
             基于股东“委托”其代理职管公司而产生的。于是,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当然就

             会落入受信义务规则调整的界域。这一思路非常中肯地抓住了完善公司法规制关
             联交易的重点方向,值得深入探讨,这也是公司法在规制关联交易上和其他部门
             法相区分的功能。
                 具体而言,关联交易其中蕴涵的利益冲突起源分别是:管理层与股东整体之

             间的利益冲突、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前者而言,因为体现的
             是管理层与公司、股东间“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受信义
             务制度规则与关联交易规则的衔接便成了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首要途径。忠实
             义务与注意义务共同构成了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制度,但两者各自的任务和目标

             是不同的。注意义务,又被称为勤勉义务、审慎义务,指公司管理者要以适当注
             意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公司利益受损;忠实义务则是指公司管理者不得从事有害
             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注意义务相比,忠实义务更侧重于关注公司管
             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一方面公司管理者担任着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

             职务,需要根据公司利益行使决策,另一方面他们又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其个人
             利益与公司利益间必然存在冲突。根据忠实义务规则的要求,当利益冲突可能或
             实际发生之时,公司管理者应放弃个人私利,以其对公司的高度忠诚保全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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