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189
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二)公司章程是正式法源还是非正式法源
1. 主张公司章程是正式法源的观点
钱玉林教授认为:“我国《公司法》总则对公司章程的本质含义做了这样的
描述,认为其应该是法律层面的文件,对公司章程的不尊重,就是对法律的不尊
重。所以,公司章程被《公司法》总则宣告了裁判法地位。”
吴飞飞教授研究指出,和非正式法律渊源相比来说,正式法律渊源能够存在
如下所示的几种特性。第一种是国家意志性,第二种是国家强制性,第三种是体
系自洽性,所以公司章程也具有上述特性。
2. 主张公司章程是非正式法源的观点
根据本课题的分析与总结,很少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一种非正式法源。有
学者指出公司章程实际上处处表现为非正式法源,并发挥作用。无论从法律文本
还是审判实践,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以及各种诉讼程序中,公司章程都从不同的层
面起到了非正式法源的作用。
其他观点也指出公司章程的内容更具体、更有操作性,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公
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个性化内部规范,从内部规范的角度出发,完善了国家制
定法方面的缺陷。公司章程也并非由国家制定,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股东意志
的结合。
综上,本文认为,分析了公司章程所具备的法源地位,并且就公司章程于公
司自治治理行为期间以及公司法的规范条文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多维
度的协调冲突的路径和策略。
二、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大量的学者研究认为:“法律和章程在约束企业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者缺一不可。法律能够从公司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约束企业行为,
这种约束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相比来说,公司章程的发起者是股东成员,在约
束企业行为方面彰显了股东的个人意志。”无论是哪一种约束形式,都能够在约
束企业行为方面发挥一定的价值,公司法更加强调从外在规制的角度出发来进行
约束,但公司章程更加强调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来实施约束。本文将从公司法
固有特征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分析,接着立足于公司法规范结构的层面作进一步的
探讨,奠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的研究基础。
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