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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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探讨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对研究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至关重要,价值取向
            乃一个事物的本质、内核,研究二者的关系必然绕不开二者的本质与内核。

                人们已经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纵观其研究历史能够
            发现,古罗马时期开始,就有学者立足于法律部门的层面来对两者的异同点情况
            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掌握了公法,个人掌握了私法。因此民法以及商法全部
            是私法的范畴。国家宪法以及刑法体现了国家机关的意志,是典型的公法。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法通常被看作是传统商法,应该被列入私法领域。从这
            个层面上来说,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这也直接导致了商法的独立地位一直受
            到争议和质疑,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话题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特别
            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与地区,商法常常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也是民事主

            体之一,首先要受到民法的约束。即使公司法作为私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且公司
            法能够同民法之间形成私法的二元结构,但是公司法又具有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的
            公法特征。
                在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历史也较长,最早的立法结构是管制,目前已发展为

            自治的形式。到了 1980 年前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驻扎国内并促进了公司制
            的发展,各类国家机关投资公司也同样实施了公司形式。到了 1990 年前后,市
            场经济体制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也开始发展公司制。在公司
            制改革期间,政府强化了公司立法,试图提升公司运营期间的事前监管水平。因

            此,从本质上来讲,公司法规则的出现,也代表了国家对市场干预的行为。到了
            1993 年,国家立法机构还修缮了传统的公司法,充分彰显了对公司行为的管制
            特征,但提出的很多强制性规则明显不利于公司法的广泛性发展。到了 2005 年,
            国家公司法提出公司章程这一约束文件,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有效规范,

            同时还能够保证合同效力规范。公司法中还提到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规则”这
            一重要原则,涉及地方有 6 处。因此公司法能够解决传统的法律填补问题,对公
            司合同理论进行了有效规范。与公司法修改条款相关的内容甚至超过了 137 条,
            使得公司的自主权越来越强,解决了传统的公司权利与义务不匹配问题,从某种

            层面上解决了公司法规则的适用性问题。
                本文认为公司法中公法与私法的特征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无法界定是公法
            特征更多一点还是私法特征更多一点,因为无论是从立法的层面还是司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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