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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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层面,结合实践中的个别典型案例,这不是一个可以直接量化的问题。公司法中
有许多条款具有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特征。
(二)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解析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当某一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冲突时,
最快的方法就是先将与之冲突的法律条文定位,分析其与章程的效力优先性。一
定程度上分析能够发现,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通常会以公司法要求为基础,所
以公司法的规范结构能够显著影响公司章程。在该问题方面,不少学者进行研究
论述。
1. 爱森伯格的观点:“三分法”
美国爱森伯格教授从规则调整的对象和规则的适用两个层面对公司法规范进
行了分类。按照规则调整的对象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公司法规则通常涉及三个
层面的内容,第一是结构性规则,第二是分配性规则,第三是信义规则。其中,
结构性规则能够被运用在对公司权力分配领域中,也能够被用来分配公司决策权
和各项行使权要件等;但是,就分配性规则的使用领域来看,其能够规定股东获
得收益、如何得到公司财产以及对股东的资产进行调整等分配规则;信义规则用
于规范经理人、董事与股东等之间的义务。另一方面根据规则的适用,以上三类
规则同时也与赋权型规则、补充型规则以及强制型规则之间存在穿插的关系。具
体来说,赋权型规则能够被运用于当事人的特定情形下;但相比而言,补充型能
够被运用在当事人并没有各种表示就出现了规范自动适用的情况下;强制型规则
主要意为公司内部的参与人尚未存在不适用该类规范的选择。可以用表 10-1 对
艾森伯格的“三分法”做出归纳:
表 10-1 爱森伯格“三分法”
调整对象
公司类别 分配性规则 结构性规则 信义性规则
闭锁公司 赋权型、补充型规则为主 强制型规则为主
核心的结构性规则与信义性规则应以强制型规
公众公司 赋权型、补充型规则为主
则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爱森伯格教授的分类法并未穷尽公司法,有一些公司法规
则不能被纳入其提出的分类中,故在运用其观点时,要充分考虑到此种分类的局
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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