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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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2. 柴芬斯的观点
                根据柴芬斯的观点能够发现,公司法规则通常涉及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
            是许可适用的规范,第二个是推定适用的规范,第三个是强制适用的规范。具体

            来说,强制适用的规范主要意为任何人无排除适用该规则的选择。相比来说,推
            定适用的规范主要意为当事人如果没有排除规范,即便能够被自动使用在被认定
            合法化的领域中。研究指出,许可适用规范显著区别于上述两种形式,其又被叫
            做是“使有能力”条文,如果当事人不选择该类规范的适用,则其不发生约束力。

            通过分析,“许可适用”主要指的是“可以”层面上的规范,“推定适用”主要
            指的是“可以放弃”层面上的规范,“强制适用”主要指的是“必须”以及“必
            须不”层面上的规范。所以,许可规范是无法实现自动生效的,发挥管辖作用的
            范围仅仅被限制于影响某些人且必须适用这种规范。但其他两种规范却具有自动

            适用性。
                3. 其他观点
                张开平在其撰写的著作《公司权利解析》中研究认为,从本质上来讲,公司
            规则通常涉及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赋权型规则、第二种是强制型规则、第三种是

            补充型或任意型规则,上述分类形式显著类似于爱森伯格的观点,仅仅在解释角
            度的层面上存在一定的不同。研究指出,赋权型规则能够被使用在当事人权利赋
            予方面;但相比而言,强制型规则主要意为禁止当事人出现变更且发生强制适用
            的规则。最后一种规则是补充或任意型规则,该类规则主要意为公司内部的成员

            股东,没有依据公司章程来确立相关事项,所以能够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把赋权
            行规则界定成是一种能够对实体权利进行赋予规则,那么便会出现无法有效区分
            上述三种规则的问题。
                在中国还有教授汤欣在研究公司法的过程中,认为公司法规则通常涉及两个

            层面的内容:一是普通规则,二是基本规则。后者主要被界定成是能够对公司制
            度进行规定的规则,是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等的规则;基本规则是
            指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有关公司内部关系,主要为公司管理层和股东
            等基本制度的规则。研究还指出有必要基于公司种类特征来进行分析各项规则的

            适用程度情况。简单来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必要界定普通规则的含义,
            围绕任意性规范这一基本原则而展开,同时要结合强制性规范这一例外特征,在
            基本规则方面应该突出强制性的基本原则,同时要发挥任意性的例外作用;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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