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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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互动关系

                前两节中已经针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固有特性进行了探讨,二者虽然有

            其特定的性质和特点,但是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关系是本节要讨论的主题。
            在我国的公司领域,当提及公司的规范与治理、公司内部关系的和谐等话题,公
            司法的制定与完善是人们认为的最有效的工具,公司章程往往被认为是公司登记
            的必备手续而已,其价值功效难以被人们认可。实际上,公司章程功能的发挥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司行为约束与治理的有效手段,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亦是
            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
                (一)公司章程连接了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法律
            关系、公司同国家的法律关系。最后一种关系决定于公司法,通常来说,公司法
            无法就公司做出直接性的调整,仅仅通过公司章程来完成管控行为。对记载事项
            进行调整,从而调节公司行为特征。所以公司以及公司法之间关系的连接,主要

            通过公司的章程自制来实施。
                目前公司的发展形势越来越多样化,治理制度形式的种类也明显增加。但是
            在公司变革的过程中,公司法的变更速度却明显较慢,举个例子,被人们所熟知

            的 CEO、CTO、CFO 等各种职务尚未被写入到国家立法体系内。所以公司以及
            公司法之间进行连接的责任便落到了公司章程自治性上,出于对市场环境以及各
            项需求的满足,有必要调整公司固有的公司章程,从而来影响公司的行为,这种
            自主安排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法的滞后性问题。

                (二)公司法规范决定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公司治理期间,主要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发挥约束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公司法对章程提出了自治边界要求。在中国的公司法中,提到了“必须”“不得”

            等各种强制性词汇,对公司章程的自治进行了约束。很多任意性规范内所提到的
            约束性行为通常通过“可以”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语言进行描述,
            特别是在公司章程自治方面,涉及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第 1 层面,公司法对公

            司章程的自治行为进行了约束与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提到了董事长等人员的产生
            途径,对股东在人员产生方面的决定权进行了规定;第 2 层面,公司章程对公司
            法中尚未提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我决定,公司的股东能够利用公司章程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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