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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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自治,从而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自我设定;第 3 层面,要求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
法进行排除,对公司法内所提到的部分事项进行取缔处理。
(三)公司章程丰富和补充了公司法
公司法为设定公司章程提供了来源,公司章程也绝不仅仅依赖公司法而产生,
存在自有独立性。著名学者时建中立足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
分析,认为公司章程能够有助于公司法的普及以及运用,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三
个层面上:公司章程能够从细节的角度出发来细化处理公司法在公司运营方面的
相关要求;公司章程中所提到的具体内容也能够补充公司法中的内容;公司章程
中的部分内容能够有效取缔公司法中所涉及的事项,能够对公司法的适用性进行
排除。所以本课题比较认可时建中的分类模式。
1.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
公司法在某种事项上已经提出了相关性要求,但这些要求非常宽泛,实施的
难度相对较大,所以是有必要设立公司章程的,从而对公司的运行行为进行细化
规定,公司法决定了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能够从细节的角度出发来完善公司法
的过于宽泛性问题。
2.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
时建中研究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公司章程既能够起到细化作
用,又能够起到补充作用,但两个作用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补充作用显著区
别于细化作用。公司法在某项事项上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公司章程同样提出了相
关要求,两者的关系类似于规定平行关系,这种关系所发挥的作用被叫做是细化
作用。但公司法内没有提到的规定却在公司章程中有所提及,两者之间不存在平
行关系,这种关系所发挥的作用被叫做补充作用。比如,国家公司法在规定股东
会职权等方面所提出的要求等。
3.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
公司法虽然就公司治理以及运行等提出了某种特定事项要求,公司股东成员
在设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提出了另外的规定,从而满足公司自由的运行特征等,
公司参与者被赋予了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此时所发挥的作用便是替代作用。应
当说明的是,虽然此处公司章程替代了公司法的适用,但这种替代角色是由公司
法赋予的,因此二者在这里的关系仍然是融合互动性而非矛盾冲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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