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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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三、法律心理学的学科框架
依据本文对法律心理学学科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论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特
点,本文认为法律心理学的学科框架可以从基本理论、法的创建、法的实施、法
的监督四个层面展开。
(一)法律心理学基本理论
法律心理学基本理论是法律心理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主要明确学科的概念、
对象、目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历史沿革等问题。其中在理论基础和研究方
法上要突出整合性学科的特点,注重法律行为的历史性与社会性特点,以心理学
的理论与方法为主干,但不以心理学为唯一。在法律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中还要解
决两个与研究对象关联的核心问题——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在我国,立法者和
执政者对法律意识的重视程度无需探讨,但以往对法律意识的认识与解释更多的
是从哲学而非心理学的角度展开的,如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
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
社会生活在人们思想上的反映。”法律意识对个体而言具有元认知的地位,直接
影响人的法律行为,是任何人在法律行为决策时的价值判断。研究法律意识与法
律行为必然要涉及法律社会化问题。在此,社会心理学以往的理论可以直接移植。
以法律社会化为解释,采用心理学理论与方法观察、解释、预测人的法律意识与
行为可以成为法律心理学理论基础,并且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
(二)立法心理学
立法过程是国家法律行为,立法心理学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有“人格”进行研
究。目前,国内外法律心理学对立法中的法律行为的探讨都较为薄弱,而开展立
法心理学的研究能够扭转法律心理学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无法介入实体法的困境。
立法心理学并非单纯研究立法的决策过程,其价值主要在于探讨法律的人性
基础和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在其立法原则上,一般将社会中的主体假设为理性
的人,在此范畴中,“人”具有经济学上的理性人特点。立法的依据是统治者意
志,在我国,统治者意志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相统一。那么,这种统一是一种
假设还是一种现实,历来没有严格的定量分析,只是以代议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方式予以实现。由于代议者存在理论上的多数人意志代表所有人意志的局限性,
法律的“理性人”原则事实上排斥了以情感为表征的“人性”对立法原则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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