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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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第二节 从心理学法学到法律现实主义
一、心理学法学的产生
(一)法学家的尝试
从学科产生来看,法学是与医学、神学并列的最古老的三大学科之一,自然
比仅有 100 多年历史的心理学要早,法学家对法律领域的心理学问题的关注也比
心理学家对这一领域的关注要早。法学领域涉及心理学内容的最早时间难以考究,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被誉为刑法学鼻祖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 1764 年出
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已经详细地谈到了证人的可信程度、讯问与口供,
其中都涉及许多心理学的内容。
尤其在谈到刑讯时,贝卡里亚指出:“每个人的气质与算计都随着本人的
体质与感觉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与算计的状况。因
此,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问题解决得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
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这一说法与现代心理学
中关于感觉阈限的规律不谋而合。100 年后的 1876 年,被称为犯罪学之父的龙
勃罗梭出版了《犯罪人论》一书,将犯罪之人的个性纳入到犯罪研究的视野中,
为司法心理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也吸引了人们去关注心理学与法律两个学科的
结合。
(二)心理学家的努力
在龙勃罗梭出版《犯罪人论》一书三年之后,即 1879 年,因冯特的作用,
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为心理学得以独立是由于运用了实验的方法,所
以实验室的研究一直为人们所重视。当时,心理学家对法律领域的研究还缺乏兴
趣,只不过在研究知觉与记忆时发现了知觉与记忆的不可靠性,客观上为证言的
不可靠性奠定了理论基础,但这对于心理学家而言仅仅是一个副产品而已。德国
的威廉·路易·施特恩在 1902 年就开始了关于证人的研究,发表了一篇论文《证
人的心理》,并创办了一个名为《为证人心理学投稿》的杂志。他还被法庭聘请
为专门识别证言的专家。他坚信“完全正确的回忆不是一项规则,而是一个例
外”。他的研究在美国与欧洲引起了热潮,使曾跟随冯特从事研究的美国心理学
家雨果·闵斯特贝格于 1908 年出版了《在证人席上》一书。书中指出:“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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