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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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心理学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注意它对生活的实际需要能够提
             供的服务,似乎是很自然也是很合理的。”他强调心理学对实践的服务,希望心
             理学成为公共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而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一使命的一种工具。于

             是,他研究了记忆的扭曲、证言的准确性、供述易受暗示的程度、催眠在询问中
             的应用、犯罪侦查与犯罪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心理学家对心理学法学主题
             的思考范围。盖伊·蒙特罗斯·惠普尔于 1909—1912 年间在《心理学报》上发
             表的系列论文中,将“证人证言”这个术语引入英语,向美国读者介绍了将证人

             证言和证据与知觉和记忆联系起来的一些经典研究。由此可见,心理学家对法律
             领域的关注出现在 19 世纪末,始于对知觉与记忆的研究。
                 经过这些人的努力,法律领域终于被看成是心理学的一个合适的研究对象,
             心理学也被看成法律界的一个研究对象。但是,由于心理学家的研究风格和研究

             目的与法律人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了从事心理科学规律研究的心理学家与致力于
             减轻个人的有害行为的司法实践人员之间的分歧。这种分歧使相关研究从第一次
             世界大战到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都陷入了低潮。在将近 65 年的时间里,几乎没
             有经验性的研究。斯波里对这个低潮时期进行了解释:“对于实验性研究的热情

             推广,并没有适当地满足复杂的法庭现实的需要。”另一种解释是由韦尔斯和洛
             夫斯特提出的,认为“这个时期的心理学研究主要趋向于理论问题,而很少关注
             实际问题”。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实验心理学家与社会心理学家又开始关注法
             律领域。内格尔指出:“当代的法律与心理学运动,是社会心理学家们对其学科

             在促进社会政策方面的失败所作出反应的直接产物:它是对学院中已经衰减的许
             多社会心理学好奇心的明确抛弃,是将社会心理学变得更具有‘行动倾向’的一
             种尝试。”但是,心理学家的研究与法律的期待仍然存在距离。

                 二、心理学法学的主要观点


                 在法学理论中,一般将法社会学当作法理学来对待。庞德认为,法社会学主
             要有两个取向:一个是经济学取向;另一个是心理学取向。所以,以心理学的方
             法来研究法学课题、解决法学问题的学科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学,而且是法社会学

             的主要分支。
                 人们通常认为,不理解法律人员所使用的概念、符号和论证方法,社会学法
             学就不会得到发展,心理学法学也是如此;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法律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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