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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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间接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因而在经验上很难将其孤立为一种特定的现
            象。因此,一方面,法律和法律机关的关系得到了强调;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
            个整体被其复杂性所消解,法律淹没在了作为“全能背景因素”的社会功能之中。

            这就造成了心理学法学研究课题的模糊性。于是,经验的心理学法学研究开始转
            移其关注点。第一种研究将注意力从法律转到了法律人员(法官和律师)和法律
            职业,这一研究类型与心理学法学并无理论上的相互联系,而只与角色理论和职
            业心理相关。第二种研究将注意力放在了司法机构的行为上。将行为主义的理论

            引入到法律判决之中,但由于过分注重实验性质,致使许多研究结果无法适用于
            司法实践,以至于被法学家讥笑为将“法官当成了巴甫洛夫的狗”。第三种关注
            的焦点不在法律,而在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观点以及法律知识在大众中的传播。
            这些关注的焦点无法达到对事实看法的把握,所以得到法学家的认可程度也较低。

            如卢曼就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经验研究必定总是狭隘的、有限的,所有上
            述研究都严格受到了各自的法律主题的限制,而且各种研究也缺乏内在一致性。
                总之,心理学法学是注重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效果和法律的社会目的的研究,
            其主要法律观点是:第一,法是个人心理活动的产物,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心灵

            交往造成的。法律规范同样要经历发明、模仿和冲突的过程。法律规范中所体现
            的观念或行为方式,就是群体中优秀的个体在社会冲突过程中为了适应生活而发
            明的。第二,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常常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采用的行
            为。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必须和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才会被人们

            争相模仿并产生效力。第三,最根本的社会力量是一切生物推动其行为的欲求的
            力量,欲求是社会的主要起源和根本力量。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起源于
            人类的欲求和情感。

                三、融入现实主义


                在实证主义社会学、新康德主义相对论、弗洛伊德心理学和现象学的影响下,
            经济解释导向了那种自诩为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而这种法学现实主义理论又具
            有若干形式。哲理现实主义认为,认知的对象衍生于更高级的实在或构成性原因。

            然而,今天的法学现实主义者却认为,这种哲理现实主义观是在被适用于法理学
            的情形中—乃是极不现实的。从法学现实主义者使用这些术语的意义上看,“现
            实主义者”和“现实主义”乃是一种自诩的称谓而非一种描述。人们还区分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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