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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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第三节 心理学对法学的影响
一、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目前为止法律与心理学的交叉中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广义的
犯罪心理学一般涵盖了侦查心理学、审讯心理学、矫正心理学等,针对犯罪人、
知情人、见证人等的心理活动、行为模式、语言等做出推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
则仅通过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研究,对犯罪人的受害和者选择、犯
罪模式、精神状况甚至于性格相貌都可以有大致的推论,这种方式可以在侦查过
程中尽可能地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对于侦查结果的准确性也有一定的提高。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发展较迟,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犯罪心理
学才在中国开始了发展,但多年以来,中国刑事侦查仍然以物证技术为主要方法,
最高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中也将犯罪心理测谎结果不认为是证据的一种,这与
我国的法制历史有关,也与中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不够成熟有很大关系。但根据美
国犯罪心理的发展历史来看,犯罪心理学的运用对于刑事侦查具有很大的帮助,
作为一种调查手段,犯罪心理学不论是对侦查还是罪犯心理研究,都具有不可或
缺的作用。
二、证人心理对证人证言的影响
曾经的普遍理解是犯罪心理学是法律与心理学相联系的主要方面,但近年来
在犯罪心理学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证人心理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唐律疏
议》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
证。”由这些规定便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就已存在这种意识,即与案件存在利害
关系的证人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词,而老人、儿童和精神不健全对证词的可信度
影响过大,故而将这些证人的证言予以排除,这便是心理学在古代司法的具体运
用之一。国外在这方面与我国存在类似情形,范忠信的《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
异》中就写道:“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
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
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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