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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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种类型的法学新现实主义:经济决定论、心理学现实主义、怀疑论现实主义、逻
辑实证论现实主义以及现象学现实主义。
在现实主义法学家看来,逻辑实际上是在一项司法裁决以后采用的,其目的
就是要给裁决添上理性的色彩。与此类似,心理学研究指出:第一,我们必须考
虑对非理性的个人行为所施加的各种约束因素;第二,法官的所作所为不可能高
于我们对他们的期望。于是,许多现实主义者都把行为主义心理学作为抨击逻辑、
观念、原则和任何指导审判的权威性依据的基础,因为他们认为,判决乃是根据
一种感情经验而作出的,而原则和逻辑在其中只具有次要的作用。由于心理学在
司法领域已得到某些成功应用—例如对特定法官的个体心理与特定个案的关系进
行研究,而且这种研究曾被建议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基础,加上有些法学家将对
法院所进行心理学调查以及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心理学研究在论著中进行了系统
化的阐述,所以这种独特的系统化知识就融入现实主义的范式之中,最终被称为
心理学现实主义。
心理学现实主义的一项更为切合实际且更具助益的研究纲领是根据弗洛伊德
和行为主义心理学而对经济现实主义所做的一种发展。心理学现实主义的信奉者
认为,行为主义心理学彻底颠覆了此前的法理学。他们认为,做人们在此前相信
他们依据法律做的事情,从心理学上讲是不可能的。法律并不是一种能增进对内
在本性—即那种法官和行政官员所具有的有可能导致他们专断或不公正地运用政
治或社会力量的种种偏见和个人化倾向—进行控制的力量。法律只是法官和行政
官员的所作所为,亦即为他们的偏见和个人化倾向所驱动的所作所为。因此,心
理学现实主义者渐渐达成了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同经济决定论者所主张的学说相类
似的学说,只是它所依据的基础不是经济学而是心理学。他们坚持认为,司法行
为与行政行为中的非理性要素是现实或实在的,而其中的理性要素则是幻觉。19
世纪时人们强调一致性、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而忽略了这些理想在实践中根本就
不可能实现;但是,心理学现实主义者却强调对一致性的否弃,强调不确定性以
及特定情形中个人的和主观的因素所具有的影响。
就其极端形式而言,心理学现实主义认为,司法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完全而
且肯定是由那些决定个别法官之行为的心理因素所形塑的。这种心理学现实主义
从“法官”的角度来考虑司法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致力于关注抽象法官的
每一个环节。就其温和形式而言,心理学现实主义认为,司法过程乃是由那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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