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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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很大程度上不为人所知的个人心理因素所决定的,进而认为司法行为“在一个具
            有任何点滴新颖的案件中”都是无从预见的。按照传统形式主义的理解,法律的
            确定性与法律的逻辑自足的观念相联系,它意味着法律相对于所适用的对象总是

            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机械的、纯客观反应的过程,在这
            一过程中,不需要也不应该掺杂主观选择因素,法律适用如同自动售货机。对此,
            心理学法律现实主义者通过对许多法律判决进行细致分析后发现,许多法律判决
            是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模糊的法律规则或者不充分的逻辑作出的,因此“真正的”

            判决根据并不清楚。他们对不同法官在类似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的比较表明,法
            官的个性、政治因素或偏见对判决的影响比法律要大,他们注意到法官不是机器,
            并告诫法官应更有原则,更具社会意识。这些研究成果多少冲击了以往法律人所
            恪守的某些信念,心理学现实主义也正是以批判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的姿态而获

            得了生命力。
                但是,心理学现实主义由于恪守批判的角色,所以有些观点走向了另一个极
            端。如果法律不能完全被逻辑所解释,那么它是否还具有可供遵循的规律呢?如
            果没有规律可言,法律思维岂不成了无章可循的一团乱麻?尽管当代的法学思潮

            对形式逻辑主导的法律推理提出了种种质疑,但他们并未放弃寻求“法律规律”
            的努力。所以,更多的法学家认为,心理学现实主义只是一种有关司法过程的理
            论,因过于教条而显得极为狭隘,因为它忽略了下述因素:法庭对司法行为的影
            响、对司法行为的各种制约以及行业批评和行业舆论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一种经

            由讲授而传承的传统所具有的坚固性、各种公认的有关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理
            想的影响以及他们与公认的传统理想及主观理想之间的相互影响。尽管心理学现
            实主义的有些观点过于极端,但以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已经取得了成效,
            它丰富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内容,并理所当然地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支柱。所

            以,关于心理学法学究竟是心理学还是法学的争议已经越来越少了,而且心理学
            法学这一称谓也基本被现实主义法学所取代并逐渐为人们所淡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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