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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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第一,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
             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或者核准登记。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
             适应,否则不会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

             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
             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

             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

             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
             告。若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
             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

             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应当是合
             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与法
             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三、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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