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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漏洞;或者设立反垄断机构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部分合同进行监督、管
理和控制。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302 条第 1 款规定,法院认定合同或
者任何条款在订立时即显失公平的,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仅强制执行显失
公平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或者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
(二)合同正义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契约就是正义,因为理智的人不会签订对自己有害的契
约,并且契约意味着双方是基于合意平和地、有秩序地交易,而非盗窃、暴力侵夺。
但正义的概念还蕴含着公平、公正、平等多方面的伦理和道德观念。合同正义不
仅仅限于依法订约、严格守约等形式上的正义,还包括缔约时当事人实际上平等、
一方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或履行合同时不因情势变化致使显失公平的实质正义,也
即不仅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性”,也强调合同上的权
利义务(特别是负担与风险)得到合理的分配,或者说合同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利
益均衡。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等值并非完全是客观的经济价值相当,也包括主观
等值,也即当事人主观上认定己方的给付与相应对待给付是相当的。如前文所述,
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实力地位差异、信息不对称,合同自由并不必然引致合
同正义,情势的急剧变更也会导致履行合同不正义。亚里士多德对将正义划分为
矫正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合同正义即属于分配的正义,侧重于在人们正常的交
往或者经济交易过程中实现正义地分配权利义务。合同法实现合同正义的主要路
径有:一是协调经济地位和实力极不平等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缔约当事
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如规范格式合同的免责限权条款、强制公共事业者开放服
务等。二是防范一方滥用强势地位,确保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对雇佣劳动合同
进行必要干预,保障雇员订约自主性。三是强调合同的对价性。单方面的给付算
不上是合意,也不是合同的主流,唯有等价有偿才能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相
当。四是合同正义还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并维护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
权益。以恶意侵犯他人权益为目的的合同即便形式上再完备也是非正义的。
(三)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被称为现代合同法的“帝王规则”。一方面作为一项原则,体现合
同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当事人和司法工作者可以依据诚实信用所要求的信守
诺言、忠实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和价值准则去行为或裁决。例如,我国《合
同法》第 125 条第 1 款就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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