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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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二、合同法基本精神的内容及其发展

                现代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多维而立体的,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法自身的复杂

            性,不仅要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要求当事人理性地分配自身权利义务
            并承担相应后果,也要维护社会公允的公平正义,倡导诚实信用,要求合同当事
            人在缔约开始之前就要遵守先合同义务,缔约后严守合同及相关附随义务。另一
            方面也体现了合同法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时期通过突出彰显不同维度精神以求得

            自身演进的较强适应性,不仅跨越国境,吸纳各国通行判例、条约、公约为己所
            用,也向合同当事人开放,尊重并保护合意双方的意志,较少强制干预。
                传统大陆法系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是合同自由,不仅包括

            形式自由,也包括实质自由,如缔约与否、缔约对象、缔约形式、合约内容及变
            更合同、解除合同均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国家干预理论
            的发展,合同自由慢慢受到了诸多限制,如公共领域强制缔约制度、格式合同制
            度等。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合同是正义的,不正义的合同是强盗的合同,是不自

            由的,因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还致力于衡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现代社会的
            复杂性及不稳定性,让合同当事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要确保合同的正义,防范
            道德风险和滥用合同自由,合同法以诚实信用为基准划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底

            线就成为必要的了。此外,合同法根本目的是要规范合同,而不是限制合同的发
            生,当合同自由得以保证,每签订一个合同,当事双方与不签订合同相比总是一
            种改善,因为理性人不会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故而合同法应当鼓励甚至刺激
            缔约。总之,合同法基本精神是自由的、正义的、诚实信用的、促进交易的。

                (一)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精神在法律上的确认得益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 18
            世纪至 19 世纪的理性哲学。其内在的逻辑是,合同当事人必然是理智的,是最

            清晰知晓自身利益关键所在,保证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能保证有关权利义务在
            双方合理地分配,并且这种自治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自由意志可以自然
            导向正义和公正”。概括地说,合同自由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根据自身

            的意思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并自由地选择合同的形式、补救方式和纠
            纷解决机制,甚至可以通过合意排除适用法律任意性规定。以波斯纳为代表的部
            分法律经济学学者甚至主张,合同自由还包括违约自由,即合约当事人并不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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