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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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不仅理性有限,甚至盲目,市场信息不对称比比皆是,且搜集市场信息成本高昂,
而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往往严重不足。由此,现实中合同自由常常是停留在口
头上的自由,弱势一方常常面临着唯一的选择。在市场万能理论崩溃后,凯恩斯
干预经济政策大行其道,政府开始积极干预合同行为,如强制要求出卖人披露影
响交易的重要信息,强制强势一方接受弱势一方的缔约要求。具体而言,限制合
同自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意思主义衰落,司法部门可以基于诚实信用、
公平善意等原因调整当事人的合同、解释补充合同缺漏;其次,基于反垄断、保
护竞争、反种族歧视等原因,实行强制缔约;再次,基于交易秩序和安全的需求,
强制采取必要合同形式,如房屋购买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最
后,基于交易习惯或合同正义、诚实信用的冲击,形成了一些不可排除适用的默
示条款和强制性条款,如我国电子商务中普遍适用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等。
(二)从侧重形式正义向侧重实质正义转变
“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问题”。具体而言,
合同正义追求实质正义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诚实信用发
展,大量附随义务产生以平衡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第二,为保护弱势群体利
益,强制缔约领域开始扩张,如电信、电力、水务、燃气、公共交通等。第三,
为遏制滥用免责条款、霸王条款情形,限制使用格式条款,并对格式条款提供者
可以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第四,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如赋予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消费者悔约权、合同关系外第三者的直接诉权等,如消费者可以直接向
瑕疵商品生产者、展销组织者主张权利。第五,注重人身权益保护,如买卖不破
租赁制度。
(三)诚实信用地位越来越突出
现代社会,合同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这种普遍行为让人们对守约有更多的
期待。同时,市场信息越来越多、获取成本越来越高,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基
于诚实信用产生的附随义务也越来越多,各类告知、保密义务贯穿于缔约前、缔
约后甚至履约结束后的全过程,并且这些义务正逐渐成为合同的必选项和合同法
的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不仅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成为立法者、司法
者创制法律规则、解释和填补合同缺漏、平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指引。
故而,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限制合同自由、保障合同正
义的支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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