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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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诚实信用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重要依据。另一
             方面,诚实信用也融入具体规则中,演变为具有强制性的诚信义务,大幅度扩张

             了合同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得合意排除适用。例如,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要
             求当事人负担忠实和如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当事人要严守
             诺言,积极准备履约;履行阶段,当事人负有相互协作、瑕疵告知、重要情事告
             知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密忠实等后契约义务,如医疗行为结束后

             的患者信息保密。此外,诚实信用还可以衡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
             利益冲突和矛盾。诚实信用让合同变得可信赖、可期待,对整个社会而言,会建
             立起健康稳定的交易秩序,有助于降低缔约成本、履约风险及维权成本,进而促
             进交易繁荣,增进社会财富。

                 与公序良俗相比,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精神更多的适用于交易关系,强调的
             是商业道德,而公序良俗主要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具有较浓的伦理色彩;诚实
             信用会产生照顾、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而且一般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违
             反诚实信用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效果,一般是给予对方当

             事人追责起诉权,而违反公序良俗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诚实信用在国际范围内
             是共通的,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而公序良俗则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色彩。
                 (四)促进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而一切交易都是通过

             缔约和履约来进行的。合法的交易总是让交易双方受益,交易越活跃,市场活动
             越频繁,社会财富增长也就越迅猛,故而积极促成交易是市场经济浪潮下合同法
             的当然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必须强调的是,合
             同法促进交易是在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基础上,而不是罔顾合同正义,对欺诈、胁

             迫或其他意思表示有瑕疵等非法的、不正当的交易视而不见。但是将合同无效还
             是撤销、变更合同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而不是一律宣布为无效合同,也暗含着
             尽可能地促成交易的意思。毕竟,一份合同因故被强制宣布无效或解除,并不一
             定完全符合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因为它意味着消灭了双方当事人受益乃至增进社

             会财富的可能,宣告了缔约、履约已经付出的成本付诸东流,也无助于保护合同
             链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往往不是孤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合同关系
             交织形成一个交易链,交易链上的一个合同关系的解除往往会对交易链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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