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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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合同履行造成障碍,因而合同法必须慎重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并将这一决定权放权给合同当事人。
中国《合同法》也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促进交易精神。首先,除列举几类特殊
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了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这意味着违反普通规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任意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将撤销合同的决定权交给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决定权
交给权利人,而不是法官,允许受害人和权利人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
同或承认合同来避免交易取消。再次,认可承诺改变要约非实质性内容,而要约
人未及时反对情况下合同成立,从而避免承诺与要约略有出入情况下合同不成立
情形。第四,除少数合同外,不将合同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最后,采纳根
本违约制度,限制违约解除条件。
值得强调的是,合同自由、合同正义、诚实信用、促进交易共同构成合同法
基本精神的四维,它们之间并无先后主次之分,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民族,
不同的历史时期,各自侧重点不一样,并持续处于动态调整状态。例如,合同自
由曾是合同法的灵魂,但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合同自由不得不面对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和促进交易等精神的冲击。即便如此,它们并非矛盾对立的,而是共生
关系。没有合同自由,遑论合同正义?偏离了合同正义,合同自由也就失去了意
义,也就不可能促进交易;只有合同自由情况下才会要求诚实信用,促进交易也
才会增进社会财富;诚实信用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了合同自由,确保了合同正
义,客观也促进了交易。
三、合同法基本精神新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合同法成为民法中最有活力,适应时
代发展最显著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基本精神的引领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合同法最
新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合同自由受到越来越明显的限制,合同正义从侧重形式正义
向实质正义转变,诚实信用作用越来越突出等。同时,合同法还趋向于发展出开
放的基本精神。
(一)合同自由受到限制越来越多
传统合同自由理论是建立在理性人、市场信息完全和市场充分竞争三个假设
基础之上的,但现实情况往往与这三个假设相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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