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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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将春夏秋冬等天然的元素采用各种雕刻技艺雕刻于杯盘各处,以不同于传
                统型的表现手法和表达方式,使其杯盘、摆饰及其组合等系列瓷制品成为
                不仅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还具有收藏价值甚至金钱价值的实用艺术品,其构

                成要件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应属中国《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比对作品后作出《蜂鸟茶具系列》等
                构成侵权,而《鸢尾花系列》等不构成侵权的结论,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

                的支持。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景德镇系列陶瓷作为极具观赏性的日常生活用品,
                作为相关公众通常是因“景德镇”名誉的吸引而消费购买,但并不能掩盖
                其盛放食物的餐具价值。无论一审法院以《伯尔尼公约》为其提供依据,
                还是二审法院以美术作品予以定义,都没有更多地从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

                离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其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妥。此外在前述笔者对
                实用艺术品与商业外观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如果将瓷器本身与装饰
                的色彩、颜色等组合剥离开来,以商业外观之名义对其以《反不正当竞争

                法》予以保护,地位似乎也显得十分尴尬。因为消费者购买该类商品更多
                地看重了它的实用意义。

























                     图 2-1 景德镇珐琅彩陶瓷花瓶工艺品——鸢尾花四方瓶家居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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