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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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须具有客观存在的固态形状、液体、气体或细散颗粒状物品难以承载外观
设计。其次,产品的载体作用只是它的附加作用,产品的第一功能是在生
产生活中的实用价值,并具有交换价值。再次,产品只能是可以批量化重
复生产工业产品,即种类物,不能是特定物。天然物、农业、手工业、服
务等不能重复制造的产品都不满足条件,如树木、牛犊、公交服务等,因
而这些产品之上的外观设计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2. 外观设计对象明确
外观设计的设计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谓形状,是指点、
线、面结合而成的平面或立体的外形轮廓;所谓图案,是指将智力成果以
绘画等手段排列组合而成的形态,所谓色彩,则是光线照射到物体后使视
觉神经产生感受而有色的存在。在将单纯的颜色变化排除在外的基础上,
可以构成产品外观的情形 有:形状、图案、色彩的单独存在或两两组合、
三三组合。
3. 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部分学者认为,工业领域重视的是产品的工业价值,对外观设计不做
美感要求。但是通说认为,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但是对于“美感”的
要求,学术界不能给出统一的判定标准。美的体验是人的主观感受,加之
每个人的喜恶都不相同,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审查时以自己的标准来判断美
感,不免失之偏颇。因此,对于美的判断应当以广大消费者的眼光为准,
在此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在同类型产品的条件下,其图案、色彩花样
不同时,如果销量更多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认为更为消费者所接受,说明
这一外观设计就是美的,同时也印证了外观设计美的要求的最终目的:诱
导消费者消费,从而提高工业领域产品的交易量。
4. 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一般认为取得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后来在第二次修改时增
加了一个新条件,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现存的在先合法权利
相冲突。第三次修改时又增加了一个保留条款。 a
a 参见 14 页注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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