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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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注册的第十一类第 9 组商品,从整体上看,两者组成部分相同包括喷头和
                手柄两个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形状与涉案专利相同,出水孔呈放
                射状分布在两端圆、中间长方形的区域内,边缘呈圆弧状。两者的不同之

                处为:喷头四周头部面的形状、头部出水面与面板间的分隔形状、出水孔
                的分布方式、手柄上椭圆形的开关设计、头部与手柄的连接斜角的角度、
                手柄底部的形状和弧度、手柄底端的装饰线和头部和手柄的长度比例。根

                据设计图的比对,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
                部设计特征的,一般可推定两者不近似。
                     (3)经营者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搭便车”等行为作了规制,在专
                利法保护和鼓励创造的同时,也严格比戏仿更严重的恶意仿冒行为、销售

                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支付许可费的范围,反之会影响民族企业的振兴与发
                展,影响专利权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使用。受价格、销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涉及公共医药健康和基因工程专利发生垄断时,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并诱发

                刑事类犯罪的发生。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商业外观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根据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之,涉及商业垄断行为时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
                纳入考量范畴。



                      第三节  立体商标之注册与法律保护模式简论


                     商标注册多以平面形式表现出来,大多为中英文、图形、数字的组合,

                为了防止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以及同行业竞争者的恶意抢注等行为,许多
                申请人不得不注册群落商标以保护具有相当知名度和识别性的主商标。这
                造成申请成本提高,而一旦保护商标群落被破坏,公司将面临消费者信誉
                度下降、盈利下滑的打击。三维标志作为立体商标获准注册,是否可以在

                增加独创性的基础上提高辨识度,减少搭便车和戏仿行为,提升品牌主动
                性同时减少商标消极防御,将为商业反不正当竞争带来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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