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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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二)外观设计的立法模式
1. 国外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
1842 年,美国开始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采用先发明制。目的是避
免对同一项专利的二次授权。当时将外观设计法设置为专利法的一部分,
将其与发明、植物专利放置于同一个专利法中。此外,美国在《商标法》
《不公平竞争法》及《著作权法》中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
1988 年通过了《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2014 年,英国
皇室批准了《英国 2014 年知识产权保护法案》,通过一系列命令对非注
册外观设计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改革。英国知识产权体系中,英国对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比较先进
的是设立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2)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有成套申请制度、部分保护制度、关联设计制
度、保密申请制度等保护制度。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新颖性审查和创
造性审查两类。
德国现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度,规定外观设计的公开与传播只
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就可以予以注册,而审查者对新颖性和
实用性等实质性内容不予关注。当外观设计公开后,它的传播等各项权属
纠纷交由法院管辖。
德国外观设计法被称为“关于图案和造型方面的法律”,外观设计法
经常被称为“小著作权法”。
1902 年,法国制定的《版权法》明确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
括已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都可以享有版权。”即采用重叠保护机制,
在审查制度上对申请采用等级制度。
2.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外观设计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一,其他客体还包括发明和实
用新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其定义、申请程序、授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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