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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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中,经一审法院审理对比,中韩晨光公司的 K-35 型按动式中性笔的外观
                设计与已终止的 ZLO2316156.6 号专利相同。先将保护期限问题置于一旁,

                本案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K-35 型按动式中性笔笔套夹河装饰圈
                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K-35 型按动式中性笔的装潢并非仅指印在
                笔套夹上的文字混合不干胶上的“晨光 &”商标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

                列组合”,并对其是否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2 项获得保
                护进行了论证。再审法院则认为,“外观设计权的终止,至少使社会公众
                收到了该设计可能进入共有领域的信号……权利人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
                来证明有关设计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第一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外观设
                计的外延是包装上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分析第二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商

                业外观不仅包含了外观设计的外延,还有更多可供选择的情形,诸如富于
                设计感的装潢。
                     2. 在先权利异同

                     外观设计的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了
               “优先权”的国际展览、学术会议等项内容,具体阐述了申请“优先权”“国
                际优先权”的条件,严格界定了“搭便车”的情形。而商业外观取得法律
                支持不严格要求“在先权利”,在某些个案中一旦出现抄袭模仿侵权行为

                还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维护权利,但是在条件限定上更为苛刻和标准。
                     3. 应用领域异同
                     外观设计须应用于工业领域,而商业外观则跨越了农业、工业、服务

                业三大产业,且外观设计需要具有比商业外观更高的“美感”要求。外观
                设计专利权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客观上存在交叉,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
                10 年,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死后 50 年。外观设计专
                利权结束以后,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不会归于消灭。
                     综合上述分析本书认为,商业外观与外观设计的关系可以以种属概念

                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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