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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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于为获得特定技术效果或实现特定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或属于赋予商品实质
性价值的形状。
有争议的部分是商品自身形状方面。在此笔者同意《商标授权确权规
定》第 9 条 a 的内容,仅以自身形状或自身形状一部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
册商标,相关公众难以识别的,不具有显著性;除非经长期使用而获得显
著性的除外。通常,学者们在理论上因个案会对三维标志的功能性进行分
b
类,区分为性质功能性、实用功能性、美学功能性等不同类型, 美国联
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曾在个案中提出了功能性判断的四条标准:①商业
外观有没有替代类型;②商业外观在生活中是否可以被实际使用;③商业
外观的实用利益是否可以作为广告吸引消费者;④商业外观的制作成本与
制作方法的难易程度。但只是个案的结论,具体仍需要结合其指定使用的
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
(三)司法实践
1. 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
近年来中国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重要案件包括三叶草密封端钮
e
d
c
案 、芬达瓶案 和雀巢方形瓶案 以及最近的魔术方块欧洲商标争议案。
在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a 参见《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 9 条: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
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识的,该三维商标不具有作为商标的
显著特征。前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
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即使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一部分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的,也
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b 参见欧共体法院判例: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v. Remington Consomer Products Ltd (Case
C -299/99)。
c 参见 2005 年 12 月 25 日国家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ZC3975565BH1 号)、2008 年 6 月 11 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 3975565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08] 第 5706 号)、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 71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
行终字第 131 号行政判决书。
d 参见 2003 年 11 月 20 日国家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ZC330291BH1 号)、2010 年 3 月 8 日商
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 3330291 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10] 第 5155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 2664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
高行终字第 348 号行政判决书。
e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 269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高行终字第 1750 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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