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P. 39

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二、立体商标之注册与规定

                    (一)两种表达的区分

                     由图 2-2 推测可知,商业外观与立体商标关系中有重合的部分可以以
                相同的方式进行规定,在此前提下有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实用艺术作品,
                外观设计,包装、装潢等作为商业外观注册为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立体商
                标中的形状,包装、装潢等商业外观受《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保护。商业外观作为立体商标保护的条件有申请人申请、证明商标三维立

                体及其非功能性和非纯装饰性等要求。本部分所讨论的是第一种表达方式
                下的情形。
                    (二)理论规定

                     1. 立体商标的保护模式
                     现行《商标法》第 12 条        a  规定了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的情形,存在诸
                多的不足严重影响了非功能性制度价值的实现,其三种列举的有关功能性
                的情形不能涵盖立体商标的所有种类;且三种有关功能性的情形依据的理
                论判断也模糊不清。

                     立体商标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四种:《商标法》的保护、《著作权法》
                的保护、《专利法》的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
                行保护。

                     2. 三维标志商标功能性及显著性的认定
                     在比较法上,立体商标的审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
                体商标是否属于可以构成商标标识的元素;二是显著性认定问题,即如何
                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几类标识的
                显著性认定不存在问题:①与商品没有任何关联的立体形状;②含有文字、

                图形等其他显著成分的立体标识;③经过明显设计独特设计或具有独创性
                的、获得显著性的三维标识。三是功能限定问题,即如何认定立体标志属



                a  《商标法》第 12 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
                   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1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