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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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块商标有效,但到了 2016 年,欧洲司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JC)认为魔术方块可以取得专利,其具有功能性的外观不是商标的。原
审法院狭窄地解释了物品形状所具有的功能特征,才认为商标仍是可批准
的。而法官的意见是:魔术方块的外观形状包括了技术方案,然而,商标
仅考量其外观形状,不考虑功能,因此就外观(方块)因旋转所包含的智
力游戏涵盖智力成果可能带来垄断的情况下,魔术方块不能取得注册商标。
根据法条,不可注册商标的理由是:商标没有独特性;仅限于指定类
别、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时间的贸易服务的标志;
标志仅包括物品(商品)本身性质的形状;需要取得某个技术结果的必然
物品外观;给予物品实质价值的外观。本书认为,既然注册立体商标本身
需要具有识别性,而且不能是商品本质或者所含功能的必要外观。此处如
果将其单纯看作是“方块”,“旋转”并非其功能;但事实上魔方是“部
分可以旋转的方块”,那么可旋转的每格都是它的组成部分且旋转可作为
功能看待;如果将其认定为“每个面颜色不一的旋转游戏方块”,那么“旋
转”很显然是玩具的功能,而且包含了玩具设计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在第一种情形下,将魔方作为立体商标可行但不合理;第二种则违背了法
条第 3、4 项的规定;而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其外观的通识性,如果将
其注册为立体商标,那么任何其他生产魔方的厂家都会侵权,二阶、四阶、
三角形等其他种类魔方才可以流通,且极有可能效仿单独注册。如同司法
院所称,造成几家生产商垄断的状况。
2.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立体商标的设想
在法〔2021〕18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28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知中,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争议标的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性需价
值上分离其部分特征。从另一角度考虑其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作为后续
保护手段:分析之,作为立体商标时的注册标准、商标法的规制所面临的
问题是注意是外形带装饰的可以注册,本身的功能不能注册。L 形状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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