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P. 44
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意抢注、经三年不使用、已无效宣告的商标等,但也同时限制使用了正在
申请中的商标的使用。
(2)遵循高度且灵活的独创性原则
三维标志获准注册立体商标还须坚持独创性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要对
虚假宣传行为:故意夸大或缩小商品属性和功能、搭便车的不实广告语进
行规置。如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
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中的广告词:“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是否占用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致使相关公众的误
认的问题,法庭经审理认为不会造成该担忧,尤其是两者的关联关系无法
割裂的情况下,即使涉案商品独创性再高,其占用也会存在合理性。因此,
独创性的高度,包括商品广告物、广告语的独创性、新颖性、商誉性的高
度不仅要排除三维标志所代表的性质、功能外形等,还需要将三维标志立
体形态上的附属性质作市场调研和论证,排除独创性标准、一般使用和关
联关系使用,使得完全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惩罚。
因此,将三维形体注册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获准注册,其立法设置
思路有待进一步论证,司法审判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夯实并促进知识经
济时代商业发展的根基。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保护
一、商品包装、装潢与商业外观的关系
通常认为,商品外形即商品本身的形状,包括商品结构、样态等,而
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理解为是附着在商品、服务外形之上并可与外形相
分离的部分。笔者认为,商品外形与商品包装、装潢本身的理论并不存在
争议,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个案情况差异往往使得显著性的认定比较
烦琐,因同类商品样态相同或相似而将其认定为行业统一模型,相关公众
在判断过程中以隔离观察等标准难以区分出商品来源,即不具有显著性,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