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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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从而得出商品固有外形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保护的结论。在原告卡地亚国
                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尚公司)与被告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尚公司)生产及销售的“LOVE”系列产品纠纷案                            a  中,争议商

                品为“LOVE”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落
                定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简介排列”。另外,
                手镯接口处为螺钉图形,需要用螺丝刀打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

                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天猫上经营的 lockon 旗舰店销售的 LOVE 系列产品侵
                犯了原告相关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认定上述所提的形状构造
                属性时,法庭提出的区分标准是“形状构造是否属于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
                定的额设计,是否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
                实质性价值的设计”。

                     依据美国《蓝哈姆法》即(《Lanham Act》)及一系列判例法的发展,
                商业外观的外延包括了企业外观。中国以立法上通过 2007 年最高院有关
                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企业外观纳入到装潢的范畴,美国

                的商业外观概念中企业外观的类型是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
                1992 年的 Two Peasos 案中,原告饭店的内部装饰及使用器具、工作人员
                的衣着服饰以及其他反映饭店整体形象的特征都认定为受保护的商业外
                     b
                观。 由此可见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商业外观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是上
                下位概念的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之分析

                    (一)第 5 条的内容

                     商业外观并没有放置入《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中,第 5 条第 2 项从保
                护知名商品的角度规定了对商业外观的保护,主要内容为禁止对知名商品
                的包装、装潢等进行仿冒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
                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a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016)浙 0108 民初字 1401 号。
                b  See Two Pesos, Inc. v. taco Cabana, Inc., 505 U.S.76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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