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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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从该条规定来看,法律禁止的是“因混
               淆而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可见,中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保护商业外观采取的是和英美法系国家相同的方式,即立足于市场
               混淆结果的商业外观保护。
                   笔者认为,第五条第 2 项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未涉及对不知名但有

               一定影响力、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即,当认定补充“知识产权法”对商
               业外观进行保护的补充性条款时,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与完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1. 擅自使用
                   所谓擅自使用,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自行使用其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体现了仿冒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因为
               经营者如果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权利人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依法转让
               或许可使用,该经营者由此获得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对有关标识加

               以利用,则谈不上不正当竞争,也不是违法行为。
                   2. 知名商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995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a
               《若干规定》)第 3 条, “知名”的标准是“一定”,不需要达到驰名
               的程度。而“一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b
               1 条, 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①市场知名度:市场知名度的范围在中国境内但不是指整个大陆区域,
               只需达到一定市场范围内相关公众知悉即可。



               a  参见第 3 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b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
                 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
                 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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