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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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②商品销售时间: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年限,但认为可以参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对驰名商标认定所要求
的 3 年以上为好。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标准,如上诉人重庆市长寿
区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唐朝老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
a
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就原告“诗仙太
白新花瓷酒”是否知名商品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其销售时间至审理时有
两年多但也属于“知名商品”。
③商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是指销售的地理范围,如销售合同、销售
发票、运输凭据等。在诉讼中需提供明确。
④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证明销售额的证据主要有缴纳税款凭据、结算
凭据、合同等。
⑤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手段主要有各类赞助活动及文
体活动、举办各类推广活动、发布户外立体广告、平面媒体广告或电视广
告等方式。
⑥商品知名度的认定情况、已经取得的知名度情况、国内外获得奖项、
参加的国内外展览等。
3. 特有包装、装潢
根据《若干规定》第 3 条 b 我们可以明知其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商品自身的构造的整体或局部也可能构成商品的装潢,比如零部件、底座、
c
车前灯、接口设计等。 但是由于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以割裂开来,
其形状构造往往更容易被相关公众认定为商品本身的部分,只能同商品一
起而不是单独地将其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联系起来。在没有充分
证明的情况下,即使该形状构造已经被知名商品所使用,起到区分作用的
一般是知名商品而不是附着其上的形状构造,更不能推定其为知名商品的
a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 323 号行政判决。
b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
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c 对产品装潢的理解并不局限“附加、附着在商品本体上的文字、图案、色彩极其排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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