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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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特有装潢。
在申请再审人宁波魏亚达制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韩晨光文具
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成硕工
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 a 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将产品本身的形状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而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2015 年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b 历时 12 年,于
2015年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求,并倒赔1600万。
当事车辆本田 CR-V 和双环来宝 S-RV 在涉案专利的一百余项部位:整体
外轮廓、前大灯、车头保险杠等部位的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显著差别,即被
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可以区别开来,且对比课题是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
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存在本田株式会社所称的必装件和选装件问题。本案
中的认定本田相关车辆汽车车型外观作为形状构造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
装潢存在更严格的条件:其一,该形状构造具有显著特征并与其他车型相
区别;其二,通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与市场上特定的生产者、
销售者联系起来。其中“特有”的条件是:更为严格的新颖性、独特性,
该形状构造可以区分其他商品来源(见图 2-4)。
4. 混淆、误认的判断标准
混淆、误认的判断,实质上是相关公众对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在
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根据各国及各地区的立法司法实践,此时可以采
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采三大原则: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之
原则、通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之原则及隔离观察之原则。
首先,第 5 条第 2 项之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商业道德因此
其识别标准自应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之注意,是否发生混同、误认之虞
以为断,换言之,不能以专家之注意作为衡量标准。其次,只要主要部分
a 参见 16 页注释 2。
b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三终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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