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P. 51

第三章  商业外观现有多重法律保护的不足









                   第三章  商业外观现有多重法律保护的


                                              不足






                     第一节  保护内容、保护期和保护地域差异问题


                     发表权为一次用尽权利,商标专用权需要获准时间地域许可才能使用,
                专利权期限到期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都是重叠保护中权利内容所
                面临的问题。


                    一、不同法律保护商业外观的不同方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 年 6 月 6 日向社会发布关于《著作权

                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涉及版
                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等权利。从 2012 年
                到 2015 年,《专利法》一直在持续修改直到 2020 年才定稿。虽然《专利
                法》的修改的频率在增加,但是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例如在
                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三种不同的保护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

                然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法律为两
                者提供的是独立的保护,但是产品的本身的技术性与装饰性难以简单地被
                割裂开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

                存在重叠的保护范围,除非法院在个案中对之进行了强有力地说理论证进
                行区分。尤其是合案申请制度上基础上允许同一产品十项以内的相似外观
                                                           a
                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形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a  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第 1 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
                   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 10 项”。




                                                                                     43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