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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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3.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策及利益最大化
                 (1)个人利益最大化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提起诉讼过程中,原告追求目标是自己利益最大化,

             原告自身是否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是否愿意和解、调解、是否愿意免除加害
             人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私人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控制路径的一种工具,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原告是否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就无从谈起司法控制。当然,从另外
             一方面来说,如果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都提起诉讼,那么对于这种私人提
             起诉讼导致诉讼案件量激增,司法资源浪费,其中,特别是存在涉及保险公司理
             赔,牵涉到国内保险公司资金成本利益,现实中特别是保险公司涉及小金额赔偿

             还算是比较配合调解及赔偿,一旦理赔保险公司涉及跨区域定损、保险理赔发生,
             常常久拖未决,保险公司、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经常出现过度使用司法控制路

             径和司法资源浪费。道路事故发生后,在行政执法人员调解下,部分受害者与肇
             事者达成调解协议,利用调解解决了纠纷,但是也有部分受害者虽然以调解协议
             方式解决了纠纷,后续发现对自己不利或潜在损害发生,受害者又会提出调解协
             议无效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来保障自身权益。

                 (2)道路交通事故中执行难
                 司法控制路径的最重要威慑力在于对加害方进行相应惩罚、支付对等的对价。

             但是即使法院依法审判,依法判决,如果加害人的财产不足,赔付能力不足,将
             导致司法控制目标难以最终实现。对于执行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执行债务人
             玩失踪、执行财产难找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执行法院
             人力物力不足、执行拍卖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等”。当法院对加害方的判决不

             能得到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的时候,司法控制路径中私人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
             赔偿的就不能起到激励作用,那么势必影响到司法控制效果。加害人财产不足导

             致威慑能力打折扣和潜在加害人预防侵权损害激励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中调解后出现争议产生复杂后遗症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了出于不同目的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解下达成调
             解协议后,后续由于受害当事人伤情恶化发现不利于自己,提出撤销调解协议或

             者提出诉讼,受害当事人和理赔方之间又陷入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之中,不利
             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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