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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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可标准化程度现状较低,行政监管路径中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比较多。例如,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深公交(龙岗)认字 [2014] 第 B00042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胡小丽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导
致事故发生,由胡小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小丽对上述认定书有异议,由其
丈夫袁观成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复核申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深公交(受)字 [2014] 第 0216 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2014 年 8 月 21 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局做出深公交复字 [2014] 第 004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以证据
不充分为由,责令交警龙岗大队撤销深公交(龙岗)认字 [2014] 第 B00042 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调查、认定。根据不同类似案例在实践中的情况,同
地区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存在不同视角和决定,道路交通
事故中行政监管个案判断具有灵活性,但是行政监管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必
须实事求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评估认定,很难做到标注化认定和判
断,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标准化建设和细化需要提高以便减少
误差和对受害者的次生伤害。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控制路径实施影响因素
1. 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机关人员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中,法官判断能力受到既有政策和规范影响,主要有法律规范
模糊不清和标准化不够、法律漏洞、政府阶段性政策、审判机关审判实践等因素。
其一,法官在立案或者案件受理方面受政策影响。原告能否顺利启动诉讼是
司法控制路径能否起到作用的前提。案件是否受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依赖法院
法官判断力。特别是中国各级法院都存在结案率考核要求,法院立案法官对于某
些轻微案件不愿意受理或者缓受理、调解结案或者以其他替代方式结案。
其二,能动司法,大调解格局。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
解优先,强调源头化解,优化调处机制,健全调解组织,推动共同调解格局,从
源头化解纠纷。实践中存在法官追求“调结率”,法院法官想尽一切办法去促成
调解,甚至牺牲当事人的部分正当利益,造成过分追求结案率考核,牺牲公平正
义、对于司法秩序也是一种打击。
其三,责任方式及责任认定的判断。《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无责任、过失
责任、严格责任等责任方式,这就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个案进行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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