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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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4. 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控制成本
(1)立案前期诉前联调成本
诉前联调,即诉讼前的联动调解,是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
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在诉讼前化解矛盾纠纷,其目的是及时解决社会问
题和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例
如,2014 年 9 月 19 日,广州市增城区诉前联调工作室作出《增城市诉前联调工
作室移交材料函》,载明:列耀华与于洪鑫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组织调
解,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在诉前联调过程中,当事人原告、被告可以不接受调
解,也可以接受调解,如果受害人受伤比较严重,无钱治疗,又不接受调解,对
于受害人的资金来源是一笔重大开支和费用,有的受害人不得不出卖不动产、贷
款治疗,在此期间,保险单位为了考虑自己的资金成本利益未能及时支付受害人
的各项费用,没有法院判决或者裁判文书,一般保险单位不会主动支付各项赔偿
费用,或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少量保险赔付给受害者用于治疗,这样势必造成纠纷
解决时间长,法院审判成本过高,调解成本过高,时间成本过高,严重浪费司法
资源浪。
(2)财产保全成本
司法机关在诉讼前、诉讼中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必
须做出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对加害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陈肃妹在
原审法院受理(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 1206 号案件前,申请扣押谢勇志所涉
案车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谢勇志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存在对交通事故受害
人陈肃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且应当知道车辆经扣押必然会导致产生车
辆保管费等一系列损失,但谢勇志没有积极采取其他替代性担保措施,以致车辆
长期扣押在法院,导致车辆损失的发生,因此,谢勇志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鉴
于陈肃妹在二审宣判后,未及时申请解封车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由陈肃妹
适当承担部分损失。因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谢勇志主张营运损失没有法律依
据,另外其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车辆保险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
持上述损失正确。而车辆保管费是因扣押车辆而产生,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判令陈肃妹赔偿谢勇志 2030 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
冻结等诉前、诉讼中财产保全过程中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事人申请的保全手
续和程序,当事人也需要付出相应代价,实践中存在因保存错误、保全不及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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