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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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第一节 交通行政调查的正当程序
一、行政调查理论
(一)交通行政调查范围
交通包括交通工具生产、交通工具使用、交通设施规划、交通管控措施、交
通环境保护等。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案件信息、调取证据的活动中,检验交
通工具质量、调查交通事故原因、行政机关采取交通管控前进行的调研以及交通
设施投产建设前的规划设计都将行政调查视为必经手段。
第一,对交通工具生产质量的调查。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缺陷产
品为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获知汽车产品可
能存在缺陷的,有权要求生产者先展开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
析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汽车产品缺陷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具体表现为走访调查生产经营场所,查阅、
复制与缺陷产品有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
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等,对证明材料
进行论证。这些都属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清是否是缺陷产品而进行收集资料、
获取信息的活动。
第二,采取交通管控措施之前所为的调查论证。道路交通管制属于具体的管
控措施,广泛应用于中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作为一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的政府决策行为,必须历经严密的调查论证,才能保证管制的正当性,实现道路
安全、有序和畅通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
等措施。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管制措施前,应制定合理的引导路线图,以帮助市民
选择绕行线路,避免交通拥堵,扰乱交通秩序。行政机关在了解清楚具体情况之
前并不能随意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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