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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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主要表现为还原案件事实的活动,目的是划分事故责任、解决事故纠纷,同时汲
取经验教训,纠正错误。
二、交通行政调查正当程序建构模式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
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有关的信息理应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开。该制度的建构主要源
自公开程序的指引和要求,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调查活动或行政决定要给予相关
主体“知”的权利。交通行政调查不仅要公开调查结论,还需要公开调查主体的
职权依据、调查收集到的重要信息、事后救济途径等一系列环节。正如李震山教
授所言:“政府对觅得之资讯,仅为暂时之持有者或保管者,该具公共财产性质
的资讯所有权人应是全体人民,自不得由政府所垄断。”唯有公开交通行政调查
过程中各个步骤、环节,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才能更好地了解行政调查权力的运行
状况,促进结果公正。具体到实践,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虚报调查情况、
欺瞒公众、调查结果不公开等相关。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褫夺,也不利于公众监
督行政调查权的行使。为建立平等对话机制、实现双方的信任合作,首先,行政
机关有权依法依规调查取证。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表达自身合理诉求,行政
主体应该尊重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使双方能够在同一行政行为程序中
实现交流与沟通。
其次是要逐渐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有选择、有侧重公开内部管理信息、过
程性调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为最终更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和维护人的尊严奠
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最后,行政机关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惩处瞒
报、谎报的行为,尊重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
(二)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主要源自公正程序的指引和要求,是指行政机关调查活动或调
查结果所呈现的结论,特别是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论断,要充分地说理论证。
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行为须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作
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事项,还应说
明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所依据的出发点。”具体而言,交通行政调查需要着重
说明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当事人申请而作出说明,特定情况下还应对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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